欢迎访问云南省德宏热带农业科学研究所网站

全部
  • 全部
  • 产品管理
  • 新闻资讯
  • 介绍内容
  • 企业网点
  • 常见问题
  • 企业视频
  • 企业图册

云南省精品咖啡学会


所属分类:

云南省精品咖啡学会

发布时间:2018-12-26

云南省精品咖啡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学会中文名称为:云南省精品咖啡学会,简称“咖啡学会”,英文译为Specialty Coffee Society of Yunnan,缩写为SCSY。

  第二条 本学会的性质:由从事咖啡科学的研究、种植、初级加工、精深加工、咖啡教学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学术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致力于咖啡“从种子到杯子”的优质品质及卓越咖啡可持续发展的研究,为咖啡种植商、咖啡烘焙商、咖啡师职业技能、咖啡设备制造商及咖啡贸易商提供一个共同会聚交流的平台。促进完善我省咖啡种质资源库存和优良品种的选育与推广,促进与国际咖啡组织间科技与产业信息的交流,研究出适宜云南气候特点的精品咖啡品种,提升云南咖啡的品质,提高精品咖啡产量,并向政府出台有关政策提供决策依据。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云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云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学会住所为云南省昆明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业务范围:

  (一)贯彻党和国家有关精品咖啡产业发展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正当愿望和合理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 组织会员开展调查研究,承担政府部门、相关企业以及有关单位的研究课题,研究出适宜云南气候特点的精品咖啡品种,提升云南咖啡的品质,提高精品咖啡产量,并向政府出台有关政策提出建议,向会员提供咨询服务。

  (三) 组织开展国际间的精品咖啡学术交流活动,举办精品咖啡学术讨论会、报告会,交流先进经验,促进精品咖啡种植,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经验的不断创新、普及、提高;

  (五) 开展精品咖啡种植、生产、加工专业人才的培训,提高精品咖啡种植户、精深加工企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能力素质。

  (六) 向社会普及咖啡饮品知识,建立信息交流平台,编辑出版有关精品咖啡方面的专业书籍、资料。

  (七) 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学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在本学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学会的各类活动;

  (三)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向理事会反应其他会员违背或不执行本学会决议和决定的行为;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学会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学会章程,执行本学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自觉维护本学会的合法权益;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如果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任何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由理事会在本学会内通报。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长;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决定须经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向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表彰或惩罚事宜;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咖啡行业内有较大影响,其中秘书长应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爱咖啡产业,有较强事业心。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副外长:

  (一)坚持党的中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向理事会提名聘任或解聘秘书长;

  (五)对外代表本学会参加活动。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为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拔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离任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3 年 4 月 28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云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